本案事实
申请人房屋位于SH区城市有机更新平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内,2021年3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SH区人民政府提交了申请公开涉及SH区城市有机更新平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凭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予公开。
原告诉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市政府观点
1、 撤销信阳市SH区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2、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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