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对民生信托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一事作出了批复,同意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民生信托5.9455%股权转让至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了解到,武汉中央商务区持有民生信托82.7%股权,为民生信托控股股东。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为泛海控股(00004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并不改变民生信托控股股东及实控人。

民生信托2021年上半年实现总营收4.48亿元,同比下降46.92%;归母净利润亏损419.21万元,同比大跌101.7%;总资产降至117.58亿元,负债为18.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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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成功后,民生信托的股东将增至6位,持股份额分别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6.7616%;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7143%;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4500%;洋河股份持股5.9455%;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0857%;中国铁道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0429%。

3月30日,泛海控股(2.010, -0.03, -1.47%)(000046.SZ)(下称“泛海控股”)发布公告称,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将此前向民生银行(4.010, 0.00, 0.00%)北京分行融资24亿元的融资期限延长1.5年,泛海紧张资金链略微得到缓解。

调查显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3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6次被列为被执行人,累计执行标的57.23亿元。泛海集团的债务危机此前已逐渐显现,2020年三季报显示,泛海控股短期借款157.66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50.39亿元,但货币资金仅有188.68亿元。公司在2021年1月发布的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亏损达30-40亿元。

民生信托向北京第三中院请求对尚未到期的新华(1.990, 0.02, 1.02%)26.8亿元信托贷款申请强制执行、6月,武汉金凰珠宝80亿“假黄金”事件爆发,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卷入其中,而民生信托对其提供的融资规模达40亿元。

据报道,2020年最后3个月,民生信托多个项目出现延期,包括至信516号、至信681号、至信828号等,据不完全统计,由民生信托作为原告的诉讼纠纷或发起的执行金额达156.328亿元。

进入2021年后,类似问题愈演愈烈。1月,民生财富尊逸9号投资基金——也即上述尊系列基金出现逾期,民生财富表示“延期半年,泛海国际正在处置资产”,并在官网挂出声明函,驳斥了网传其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认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所发行的产品未在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说法。

民生信托表示,“民生财富产品投资占比较低,且仅投资于个别项目”。公司方面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末,公司存续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共425个,价值1856.19亿元,其中民生财富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了5个,且“投资的存续金额少,占比低”。不过,民生信托并未披露民生财富投资的具体金额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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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泛海系资金紧张,旗下多项资产谋求“引战”。去年8月,泛海控股在2020年半年报中称,正全力推进金融子公司引战工作,民生信托和亚太财险的引战工作已启动前期工作,公司旗下类金融牌照股权合作或转让的对接洽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2021年上半年,民生信托实现总营收4.48亿元,同比下降46.92%;归母净利润亏损419.21万元,同比大跌101.7%;总资产降至117.58亿元,负债为18.22亿元。

根据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信息,民生银行3.888亿A股被分为6个标的拍卖,起拍价合计约13.7亿元。

民生银行称,于7月14日收到股东中国泛海函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4日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中国泛海持有的本公司3.888亿股A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89%。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二、中国泛海因债务纠纷被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本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中国泛海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约20.19亿股,其关联方中国泛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普通股约823.75万股、隆亨资本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普通股约4.08亿股、泛海国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普通股约6.04亿股。

中国泛海及其关联方持有本公司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数合计约为30.40亿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94%,其中质押股份占其持有股份的比例为87.09%;司法冻结股份占其持有股份的比例为12.79%。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中国泛海持有的本公司3.888亿股A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89%。

民生银行称,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上述股份被拍卖,不会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