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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媒体与品牌传播创新应用重点实验室

本期作者

LongLong

本期关键词

互联网丨网络维权丨舆论审判

8月24日,有一位网友在微博平台上发布文字、图片以及相关视频指控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性侵”。而在此之前的“都美竹吴亦凡”事件中,事件主人公也采取了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相关内容进行“维权”的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数量逐年增加,社交媒体、自媒体广泛兴起,媒介传播信息的模式发生很大的变化。而近期,无论指控对象是偶像明星还是店铺商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实锤”内容进行“网络维权”的方式频频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之中。与此同时,伴随这些网络维权事件的还有一场又一场的舆论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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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锤”一词源于日本动漫,表示“由于找到了确凿证据,而给某事定性,且无法改变”的意思。该词自2015年开始出现在网络中,且使用量逐年攀升,成为近年来较为活跃的网络流行语。在网络上“实锤”也叫作“石锤”,指使用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证据”来证明某事。更有“求锤得锤”等相关网络流行语应运而生。为何社交媒体变身“实锤”瓜田、“维权”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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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为何变身“维权”重地?

1. 传播权力:公众话语权得以保障

新媒体时代,大众了解信息的渠道增加。信息传播模式从单向传播转变为多项传播和交互传播。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垄断,新媒体打破了“话语权”垄断,让大众的公共话语权得以保障。在互联网环境下,社交媒体的使用频率也极大提升,公众更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当前的社会维权主要有两种形式:理性维权情感维权。而在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的网络维权是情感维权的具体实践。随着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网络拓展了公众维权的途径。网络维权凭借着便捷、低成本、高关注度的特点,逐步成为维权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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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情感传播:后真相时代的情绪感染

但在网络维权过程中,维权主体大多会发布一些文字、图片及视频来“实锤”控诉对象。维权主体想推动事件发展解决,会以情感动员的方式引发网民情感共鸣,从而获得大量的关注与支持,催生群体支援,形成舆论力量。而在后真相时代的背景下,大众的理念更容易被情绪感染。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下,这一现象已演变为社会舆论现象。在“吃瓜”的舆论场中,个体在“围观”过程中抒发情感,个体情绪的聚集成为群体情绪,群体情绪在社交媒体的传播扩散中形成情感共鸣,并蔓延至社会情感,甚至引发群体支援下的社会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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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息级联:从众式的围观和参与

信息级联效应(information cascade effect)则是“网络维权”之后迅速形成舆论力量的重要原因。信息级联是指人们在某些情境下,人们会认为他人提供给自己的信息可能比自己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信息更有说服力,并认为其很合情理,从而忽略自己的信息而从众性地“随大流”。在维权主体发布相关内容后,事件本身的冲突性和“证据”的叙事方式都会在“吃瓜群众”的围观中产生级联效应,并对舆论的形成产生极大影响。随着围观的逐渐深入,“吃瓜群众”会不断参与到维权事件的议论当中,并产生一些的效应和行为,从“围观者”逐渐转变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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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后次生舆论危机的应对与思考

网络维权广泛使用之后,在网络舆论场中,都会有一群自发聚集起来,对事件进行围观和讨论的“吃瓜群众”。但维权主体的情感动员和“吃瓜群众”的讨论表达极有可能造成话题迁移、网络暴力、舆论审判等次生舆论危机的产生。应该如何看待和面对这一列次生舆论危机呢?

1. 机制完善:健全法律维权途径

网络维权虽扩宽了公众维权的途径,增强了公众维权的力度,也降低了公众维权的成本。但网络维权也存在许多隐患,维权主体可能利用网络“虚假维权”,情感渲染下网民容易超越理性和道德法律,利用网络舆论引发舆论审判以及网络暴力

面对这一类情况,一方面要完善法律维权途径,完善相关立法是填补网络维权空缺,明确界定网络维权主体舆论传播平台的法律地位、义务、责任和权益保障,侧重于对受舆论侵害者的倾斜性保护。同时有针对性的完善和出台规范网络舆论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维权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让煽动民意的“虚假维权”无机可乘。另一方面要完善媒体报道机制,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严厉惩处虚假报道、扭曲事实真相的行为,预防媒介成为模糊真相、制造热点的工具,同时建立媒体报道的相关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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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传播:降低次生舆情风险

在互联网空间中,当网络维权变成“炒作”和挑战权威的工具时,舆论场会变得极为复杂,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次生舆论危机。而这些风险背后都是法律意识的薄弱和批判性思维的欠缺。针对于次生的舆论风险,知识传播是良好的解决途径。加强网络舆情法律宣传、发挥意见领袖的引导作用、利用新媒体形式在社交平台中进行鲜活生动的知识传播,能够在“吃瓜”舆论场中注入有效的公共知识、法律知识,有效消除非理性情绪蔓延和谣言扩散,阻断信息级联带来的盲目“从众”问题。通过知识传播还能够提升参与者主体的知识素养和批判性思维,填补社会“知识鸿沟”,从而降低次生舆情的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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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同共生:构建网络公共秩序

构建良好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各方协作,构建起协同共生、动态平衡的网络生态。作为政府应对积极完善网络维权的法律法规,让网络维权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积极打击“虚假维权”等不法行为,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作为主流媒体,产生舆论风暴时要积极回应,解除误解、回应问题、缓解公众情绪,进行客观的舆论引导,防止舆论失焦和主题偏离;作为网络平台,应加强对平台内的舆论监控,媒体从业者应不断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不为舆论危机推波助澜;作为网民,应不断提升辨别能力、知识素养和社会责任感,杜绝在参与过程中越过社会道德底线、侵犯他人权利、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极大地改变了公众的工作、娱乐、生活方式。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网络在社会上的普及,网络成为“维权”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合理利用这一便捷的途径,而不能被这一途径所“利用”。微博不是法庭,网民也不是法官。为了规范正确的网络维权行为,促进事件的有效解决,避免网络维权行为带来的次生舆论危机需要各方协同努力,塑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让网络维权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有效维权手段。

秦蓉 | 文字

陈晓婷 | 编辑

陈沐纯 | 责任编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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