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二〇一三年三月提交全国政协立案
《国旗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组织越来越多,不排除其中会有一些外国人和组织可能对中国的国旗有不恭敬的行为。
如果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根据现行的《国旗法》,还不好追究他们的责任,因为现行的《国旗法》只涉及到中国的公民和组织,而没有涉及到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尊重和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不仅是中国公民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但本条最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因为这样规定,对那些在境外如有严重亵渎、侮辱中国国旗行为的外国人和组织,将来对他们采取限制入境措施就有了法律依据。
《国旗法》第六条规定:“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从规定的含义来看,是说全日制学校在假日的时候可以不升挂国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星期六和未规定必须升挂国旗的法定公休日,如清明节、中秋节等假日也应该包括在内。建议将此条改为“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未规定必须升挂国旗的法定公休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污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中的“在公共场合”这五个字提法似有不妥。按此规定的含义理解,如果不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污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呢?我认为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非公共场合,只要是故意以焚烧、毁损等方式污辱国旗的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修改,取消“在公共场合”这五个字,即改为“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污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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