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力企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法律风险无论是在实体还是程序上都日趋复杂化,诉讼风险已成为电力企业重要风险之一。

1 诉讼风险产生的原因

1.1 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

由于经济转型期负面作用的影响,经济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等现象很多,制约了市场机制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经营活动中,电力企业大都作为资金支付方的身份出现,加之资信状况良好,几乎不会出现因自身原因带来的失信行为。但是电力企业的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却千差万别,未能建立起一整套资信评价体系,对电力企业产生诉讼风险隐患。

1.2 缺乏对诉讼的正确认识

一是诉讼观念陈旧。“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的举证规则。但电力企业参与的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特殊侵权问题,甚至举证责任会出现倒置或部分转移的情况,如果不能尽快更新知识、转变观念,就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二是以常识判断代替专业判断。民事诉讼涉及各种法律关系,看似简单的案件其中的法律关系却十分复杂,以常识判断代替专业判断无疑十分危险。三是缺乏风险意识。不能分析了解诉讼中的风险,不懂得如何防范风险,诉讼前准备不充分,对诉讼结果抱有侥幸心理等。

1.3 诉讼的复杂性、专业性使得诉讼难以操控

一是诉讼的复杂性。民事诉讼既涉及民事实体法律,也涉及民事程序法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都会影响诉讼的胜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影响诉讼结果。二是诉讼的专业性。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诉讼专业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电力企业面对的诉讼越来越复杂,需依靠专业力量才能妥善处理。三是诉讼的严肃性受到挑战。诉讼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加之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价值取向,导致对于诉讼结果的追求远远大于对诉讼程序的尊重,加大诉讼风险。

1.4 防范风险机制不够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提示了17类诉讼风险,但仅有风险提示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套完整且切实可行的诉讼风险防范机制。可是有的企业法律保障机制流于形式,法律工作没有转到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的轨道上来,离“防范风险,机制优先”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2 控制和防范诉讼风险

2.1 加强法制教育,强化风险意识

企业决策者要正确对待诉讼风险,认识到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并不是一条坦途。要加强全员的法制教育,了解诉讼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方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诉讼风险。

2.2 正确应对诉讼

一是做足准备。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是民事案件的基石,做好做足诉讼准备工作既是防范风险之道,也是致胜之道。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任何小小的疏忽都会导致了诉讼的失利。相反,及时及早填补漏洞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二是要注意诉讼期限。实践中,一些本应胜诉的案件只因超出诉讼期限而败诉,教训十分深刻。三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要对诉讼风险表现形式了然于心,针对各种风险因素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诉讼风险完全可控。

2.3 完善诉讼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诉讼风险防范机制,从对诉讼风险点的预测、提示,到具体过程中的识别、控制,再到诉讼后期的评估、监督等进行防控。二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制度,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诉讼技能技巧,增强诉讼风险的可控性和把握度。三是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与外部风险防范机制的联系与资讯共享,提高诉讼风险防范效果。

2.4 完善诉讼体制建设

诉讼风险某种程度上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但电力企业自身的诉讼理念、诉讼手段、诉讼责任感都有待提高。要强调通过诉讼手段、索赔手段去挽回企业损失,同时也应重视诉讼的效果,对于滥用诉讼造成成本资源浪费,或虽然主动起诉应诉,但由于不负责任、缺乏责任心等造成严重后果,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更大诉讼风险的,应当进行严厉问责。

2.5 充分评估诉讼风险

起诉阶段应注意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受诉法院选择是否合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等。案件审理阶段应注意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是否据实充分提供证据,授权是否有效,是否知晓对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资信情况,是否对财产采取保全等。执行阶段应注意申请是否超期,是否做好由于各种因素造成执行期延长的准备等,做到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