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会碰到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询问,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37天,还没有任何消息,后面可以怎么办呢?
37天期限的特殊性:
37天的期限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计算得出的批准逮捕之前的最长拘留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款的规定,是在3天的基础上,最多延长4天,一共7天;第二款的规定,是在7天的基础上,最多延长至30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延长至30天”,而不是“延长30天”。所以,公安在拘留嫌疑人之后,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是30天。检察院接到公安的申请后,又有7天的审查、决定时间。因此在30天的基础上,再加上7天,一共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