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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涉及股东退出,大股东可能直接与退出的小股东签订协议,该协议签订后义务由谁承担?大股东是否应履行协议义务?本律师团队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予以解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新材料制造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张三以场地、现金入股,李四以技术、现金入股,双方均按照出资协议按时足额出资,其中张三占股60%、李四占股40%,张三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该行业销售前景不佳,李四决定退出甲公司。经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四退出,公司修改章程,变更张三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并将注册资本减至1000万元,张三、李四相应减少。同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李四协助张三销售剩余产品、甲公司债务与李四无关、甲公司以后不得使用李四相关技术、甲公司产品或者生产设备销售后给予李四款项100万元,李四收到此款后不再行使其他任何股东权利。该协议签订后,张三及甲公司未向李四支付任何款项,后李四得知甲公司已将生产设备全部出售,价值约300万元。协商要求支付款项未果后,李四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及甲公司连带支付100万元及利息。

法律观点:

1、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协议书是何性质?股转协议还是退股协议?

股转协议的出让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受让股东,受让股东向出让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协议;而退股协议实质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与退出股东所签订的关于退出后股东权利义务结算的协议。结合本案,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张三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1000万元,张三、李四相应减少。张三、李四所签协议书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退股协议。

2、该协议书权利义务主体为合同签订双方吗?

该协议虽由甲公司股东张三、李四签订,但其性质为退股协议。退股协议的意思是股东退出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与退出股东就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因此,该协议权利义务主体一方为退出股东李四、一方应为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公司。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代表公司签署该协议的权利,该协议产生债务也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向李四支付100万元及利息。

综上,退股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为退出股东、一方应为公司,公司向退出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关于公司股转、减资的其他法律问题,可与本律师团队再行研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