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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保管人与存货人因生意往来已经很熟悉,双方在信任的基础上未签订书面仓储合同,若日后产生纠纷,保管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律师团队通过以下案例予以解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仓储公司,乙公司为物流公司,甲乙公司业务负责人口头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某仓库储存货物,乙公司每月支付定额仓储费。货物到仓后,乙公司前两月均按月足额支付仓储费,但从第三个月开始,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一年后,乙公司仍拖欠十个月的仓储费,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但甲公司现有证据仅有进货清单、库存清单、费用清单及部分费用支付记录,且均为打印件。甲公司证据证明力较弱,需要予以补强。

法律观点:

甲公司需证明双方仓储合同关系的存在及仓储费的具体数额。

甲公司可向法院提供对方公司业务负责人或者直接经办人的联系方式,申请调查取证,证实双方仓储合同中仓储条件及费用支付条件;仓储费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前两期支付情况调取银行流水,核实支付主体及各期支付的数额,从而判定拖欠费用的支付标准及期限。

口头订立的仓储合同需要结合日常交易中的各类单据查证合同的具体内容,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存货人、保管人之间订立书面的仓储合同,做到有据可依。至此,若有关于保管、仓储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可进一步咨询www.szwxls.com本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