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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运输、销售和燃用散煤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辛集镇全镇范围内推进绿色发展,统筹散煤管控,禁止销售、储存、燃用散煤,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燃煤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辛集镇辖区范围内全面取缔所有散煤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销售各类劣质散煤,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二、禁储。辛集镇辖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散煤。对发现储存、囤积的散煤,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三、禁运。辛集镇辖区范围内除按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散煤,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四、鼓励广大群众使用煤改气或电代煤等清洁能源供暖。

五、辛集镇将进一步加大对使用散煤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各街村逐家、逐户、逐宅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清理处置存煤,同时利用无人机等监控设备,对散煤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依法处置。

六、全镇广大群众要自觉学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关心社会环境问题,主动了解燃烧散煤的危害,积极宣传禁用散煤知识,带动亲朋好友自觉参与禁用散煤行动,从自我做起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来。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运输、销售、燃用散煤的,依法严厉查处。

八、如发现有运输、销售和燃用散煤的情况,请立即电话举报,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我镇将以现金或微信转帐方式给予50—500元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0311–83221428

特此通告。

辛集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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