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81刑初454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神木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神木市某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欢,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神木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神木市某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折锐,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检察员助理訾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雷欢、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折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8月5日21时许,时任神木市某局店塔派出所辅警的被告人王某、郭某在神木市某某路某某烧烤店抓获吸毒人员白某某,后将其带回神木市某局店塔派出所留置室约束至8月6日早酒醒,并于8时许对其进行尿检结果呈阴性。经汇报所领导后,王某、郭某于8时30分许乘坐警车带白某某前往神木市某局禁毒队进行毛发检测,在解送白某某过程中,王某、郭某违反《某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未能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始终将被解送人至于有效控制状态下,导致白某某于8时50分左右跳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身份信息,鉴定委托书、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录像光盘,证人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在解送吸毒嫌疑人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未能始终将被解送人员至于有效控制状态下,至一名吸毒人员跳车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郭某均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某、郭某的辩护人提出白某某跳车行为属意外事件,被告人王某有失职行为,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若构成犯罪,则已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请求免除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店塔派出所得到证人线索,白某某涉嫌吸食毒品并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次日晚上21时许,时任神木市某局店塔派出所辅警的被告人王某、郭某在神木市驼峰路某某烧烤店抓获白某某并将其带回神木市某局店塔派出所,因白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对其进行尿检和询问,后白某某在派出所留置室被约束至次日早上酒醒。8月6日早上8时,白某某尿检结果呈阴性。经汇报所领导后,被告人王某、郭某于8时30分许乘坐折某某驾驶的广汽传祺制式警车(轿车)前往神木市某局禁毒队进行毛发检测,被告人王某坐副驾驶,被告人郭某与白某某坐后座,途中行至新村和谐家园附近, 被告人郭某电话联系接准备陪同做检查的女警时,白某某突然打开车门跳车致伤,被告人将情况汇报所领导的同时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后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书证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身份信息,鉴定委托书、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录像光盘,证人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郭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在解送吸毒嫌疑人过程中,疏忽大意,未按工作规范执法操作,导致嫌疑人跳车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郭某的辩护人提出白某某跳车行为属意外事件,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经查, 白某某被解送去作检测时,被告人王某、郭某本应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二被告人规范执法意识薄弱,未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故对二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郭某在案发后抢救伤者,归案后认罪悔罪,情节轻微,且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家属谅解。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塬远

审 判 员  王改霞

人民陪审员  刘晓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爱云

如果解送嫌犯的“制式警车”有押解仓的话,嫌犯还能跳车自杀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