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方圆公司成立于2014年,两大股东聂某、文某各持股42%,公司聘请翟某担任总经理。2019年初,翟某在聂某的支持下,向自身发放年终奖100万元。另一大股东文某明确反对,并指出翟某违反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后翟某被起诉要求向公司赔偿100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翟某未经公司机关决议,擅自发放奖金,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判决其向公司赔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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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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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等)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其行为对公司极具影响力。因此,《公司法》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即始终恪守忠心,行事诚信、勤勉,将公司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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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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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3、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4、未经法定程式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5、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或同业竞争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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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忠实义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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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后,通常将导致以下结果:

1、行为被确认无效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将取得的收入归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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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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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兴起后,多数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掌握经营权的高管等通过关联交易、奖金报酬、同业竞争等手段掏空公司、谋取私利的情形普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是公司自行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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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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