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借名买房,有的人为隐藏资产,有的人为贷款,有人为规避限购等等。那么,借名买房后,因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和出资人不一致,往往非常容易发生纠纷。如果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提出房产并非自己的,是他人借名买房,而案外人也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该如何执行呢?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执行过程中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

案例:陶某某是罗某某的儿媳。2005年,罗某某的年龄已超过60岁,某银行以其年龄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由,拒绝与罗某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为解决住房问题,罗某某以其儿媳陶某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陶某某因与陈某某案件败诉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陶某某名下的房产时,陶某某提出执行异议。

陶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认为陶某某名下房产可以执行。

陶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支持陶某某的执行异议,确认陶某某为房屋所有权人,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再审请求。

为什么二审法院和最高院均未支持申请人陈某某的执行主张呢?修军律师介绍说,一方面本案中罗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房屋的出资是其提供,而且也证明是因为年龄原因借名买房,买房后一直实际占有和使用。另一方面,罗某某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陶某某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本案中,借名买房之所以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借名行为未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及限购政策。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修军律师也希望各位网友在借名买房过程中,保留充分的证据,以便主张权利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