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严重,最典型的是职工离职后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单位虽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立案难、举证难、胜诉率低和赔偿低的困境,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主张和举证

一、起诉主体适格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职工侵犯其商业秘密,应该举证证明其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二、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单位应该从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一)主张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应该举证证明商业秘密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举证主张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可以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保密意愿等因素,举证证明其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与商业秘密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比如: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三)主张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举证证明商业秘密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三、职工实施了侵权行为

单位主张职工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原告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四、职工所披露、使用的信息与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

单位主张被诉侵权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可以围绕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等因素进行举证。

五、赔偿损失

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能够举证证明职工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按照职工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损失或者职工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单位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团队撰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