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2012年12月某日清晨,甲某女下夜班后步行回家。当其进入小区准备上楼时,一名戴口罩的男子突然从她身后蹿出,一手勒住她的脖子,一手持刀威胁“别出声”。
随后,男子将甲某女拖拽至小区外的一个公厕背面,持刀威胁她脱下衣裤,欲对其实施强奸。低温的室外,反抗无效后,担心招致更严重的伤害,甲某女提议带男子回她的出租屋。进屋后,男子用刀抵着甲某女背部,不准其开灯,并将口罩摘下蒙住甲某女双眼。
此时,甲某女以“担心怀孕”为由请求对方戴安全套,男子见甲某女一路配合,戴套后实施了强奸行为。男子离去前,为能保留证据,甲某女还曾和对方聊天以放松其警惕。待男子离开后,甲某女迅速报警。
二、甲某女提议到室内发生关系,男子构成犯罪吗?
认定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首先要分析甲某女是否基于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本案中,虽然甲某女提议到室内发生关系,但并非出于其真实的意愿,甲某女是为了避免更严重的伤害。故甲某女案中,男子的行为无疑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而成立强奸罪。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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