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专利权归属纠纷中,发生诉讼大体情形为,个人将自认为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而单位认为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进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于单位所有。
在此类案件中,个人的抗辩主要方向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个人的主要抗辩方向为:
一、个人与单位之间是非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往往会拿出证据,比如为个人按月发过薪酬,交过社保、公积金,签订过劳动合同等等,证明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述证据并非最终会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比如为“空挂资质”而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个人从未在单位上班,为单位付出过劳动;由于不同省份之间交多份社保可以操作,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给职工又上了一份社保,或者在技术合作开发合作关系中,单位为了对参与技术合作的个人予以奖励,为其上了一份社保,这种关系都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作为个人,可以提出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个人在本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只是为了空挂资质,或双方签署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等非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之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就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发明创造与个人在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没有关系,也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这里的“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包括借调单位。个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能够确定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本职工作的性质是判断发明创造的作出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首要因素。原则上,一个单位研发部门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即为从事研究、开发、设计等,他们在执行相应的研究、开发、设计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并非研发,而是其他不涉及发明创造的工作,其没有从事发明创造的义务,如果其在完成相应职责工作之余作出了与本单位相关的发明创造,则不属于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黄某是该汽车公司的修理工,其针对某款汽车油耗较高的缺陷发明了一种 节油装置,因为其本职工作是修理汽车而非改进汽车性能,因此该发明不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是有形的、可以量化的,而技术条件是无形的,只要存在接触可能性,一般会认定为利用了本单位的技术条件。
三、发明创造不是退休或离职后一年内作出,也与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
“一年内作出”发明创造的日期应当是发明创造的实际完成日,而非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如果在1年内申请专利的,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日为作出发明创造的最迟日期;如果在1年后申请专利的,不能直接推定该发明创造是在1年后作出的,原单位不能证明该发明创造的实际作出日期的,推定专利申请日为实际作出日期。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应理解为该发明创造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具体承担的本职工作之内,或者在原单位分配的其他任务范围之内。如果发明创造只是在原单位的业务范围内,但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的其他任务无关,则不属于“一定期限内与原单位有关联的职务发明创造”。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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