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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单位所有,单位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通过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

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在专利文件中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署名的权利。专利法第16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财产权利。

专利法第1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一)获得奖励的权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第77条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5条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二)获得报酬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5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在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第一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截止2021年7月31日,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56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751起,说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维权意识逐步提高,此类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