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做同事间私下的微信群调侃领导私生活,被截图发给其他同事,被调侃的领导在公司大会上宣读,之后公司以员工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声誉,情节恶劣的理由开除了员工。该员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案件经历一审、二审。
1.劳动仲裁
认为微信群的聊天内容涉及公司、领导,对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据员工手册开除员工合法。
2.一审法院
劳动关系有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的权利,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有权进行惩戒。但是要遵循合理、限度、善意原则。作为最严厉惩戒措施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审慎使用,案件员工在微信群中的涉及其他同事隐私的话题不当,但是微信群人数较少,仅有10人,相对封闭的空间,类似于线下小范围的聊天场合,本身不会大范围传播,事后的扩大不是该员工传播导致,不利影响不能归咎于该员工。
该员工的言论系附和他人的发言,属于茶余饭后闲聊,不构成公司规章制度的“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情形,不属于怠于履行劳动义务,未违反基本劳动记录,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却径行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和违反限度原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3.二审法院
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互联网群组交流时,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该员工使用不文明词语,涉及其他同事的话题,该不当行为应予纠正。该微信群聊天内容大部分与工作无关,系日常闲聊,无明确组织架构,公司也非微信群建立者,同意一审关于小范围聊天场合的认定,不认为是工作群。
该员工未主动制造不实言论,发言多为符合,不应认定存在明显恶意损害同事声誉的主观意图。另外微信群聊天内容不是该员工主动外传,因此该员工在该微信群中的言论不构成管理制度中的情节恶劣情形,公司的处罚措施应与员工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而公司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严厉的处罚手段,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律师建议
劳动法25条、劳动合同法39条,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适用该条有两个要件:
1.单位的规章制度首先要合法有效;
2.员工要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需要满足民主程序、内容合法、要经过有效公示。公司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
5.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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