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损害行为,行为与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学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未知性等特点,判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医疗损害案件的关键所在。
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
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称为适当条件说,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关键在于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
适当条件是发生该种损害结果的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损害,而且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有利条件。**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除了逻辑推理,还包含可能性的判断。结合三段论的规则,杨立新老师认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来认定相当因果关系。
大前提(相当性):依据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后果;
小前提(条件关系):该种行为确实引起了该种损害结果;
结论:该种行为是该种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可以:
大前提:依据医学伦理及专业技术知识、经验,该种医疗行为可以引起该种人身损害结果;
小前提:现实中,该种医疗行为确实引起了该种人身损害结果;
结论:该种医疗行为是患者人身损害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认定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能够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说明行为参与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不能说明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另外相当因果关系只能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而行为在患者所受损害中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说医疗过失行为的参与度,原因力是在认定因果关系后,分析各种因素的作用得出的,也就是之前有学者认为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属于原因力的定性,通过百分比赋值的参与度属于原因力的定量。
相当因果关系的不足
当然相当因果关系中的“相当性”,如何来界定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中的一般的社会经验,医疗损害案件的因果关系本身的复杂性、疾病变化的原因不确定性、医疗领域的未知性、时间的长期性导致了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因果关系本质上就具有模糊性,另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些人认为自由过大。
参考文献:
杨立新,袁雪石,陶丽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8 :165-178.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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