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自2015年7月1日起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将王某派遣至安康医院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约定王某在临床部门担任医生工作。王某与安康医院另签订岗位合同,约定王某为临床医生岗位的主治医师,岗位等级为专技八级,期限与前述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同。

王某于2020年10月29日年满50周岁,因安康医院表示王某退休后不再留用,派遣公司故于2020年10月29日为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终止。

王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载明:“王某为内科主治医师,表明持证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王某并持有《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载明:“本聘(任)书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凭证。”派遣公司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

2020年12月25日,王某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不支持王某请求,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所在的工作岗位是否属于技术岗位。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派遣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派遣王某至安康医院在临床部门担任医生工作,并未明确约定其岗位性质。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派遣公司内部岗位分类制度规定或派遣公司就此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故王某以其系技术岗位为由主张应于55周岁退休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派遣公司以王某达到50周岁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妥;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我们认为,职工退休时的工作

岗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普通操作岗位,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目前我国各类规范性文件对退休条件中的技术岗位没有精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由于职业资格和工作岗位是“评”“聘”分开,具有职业资格证书仅能证明其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并不代表从事技术岗位。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自行设置的岗位分类、岗位职责、岗位要求。企业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并承担举证责任。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批准退休。

女职工何时退休,该怎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