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权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宪法性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我的茅屋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随着公民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不能容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更不用说对住宅的非法强制拆除行为。但是,我国毕竟采土地公有制,公民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但对住宅采地随房走的规则,即使土地公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基于公民对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仍应象保护公民所有的房屋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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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六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其中,与非法强拆相关的“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批捕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2017年10月1日凌晨2点,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8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房。其中卓某某组织张某某等人,在康某某的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耿某华的妻子刘某某听到动静后起身来到院子,随即被人摁住并被架出院子。随后,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等三人捅伤。这起案件发生在强拆过程中,拆迁人非法侵入住宅后,对被拆迁人实施暴力殴打及拘禁行为,导致拆迁人伤害。最终最高检认定被拆迁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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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将讨论的案件与本指导案例在诸多情节上不同。

在自家房子被强拆后,65岁的铁路退休工人舒立法在原地搭起“铁皮屋”居住,与拆迁方继续僵持。今年7月12日,当拆迁方人员再次来到拆迁现场时,与舒立法发生肢体冲突。被愤怒冲昏头脑的舒立法,持水果刀将拆迁方2人捅死、2人捅伤。

强拆舒立法房子的行为本身违法

强拆舒立法房子的行为本身违法

0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本案人拆迁人趁舒立法家中无人之趁,采取水淹、砸坏门窗、剪掉电线、房间里灌满了水泥等手段,使得房屋无法居住,逼迫舒立法搬迁,以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此举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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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本案中,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是,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偿金,但是不再提供安置房。由于这笔钱舒立法难以在相同地段买到房,没有同意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方案。在双方没有达成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舒立法房子的行为违反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

通过以上两方面,强制拆除舒立法房子的行为违法。

评价舒立法致拆迁方2人死亡、2人受伤的行为

评价舒立法致拆迁方2人死亡、2人受伤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舒立法采取拍照的方式取证,充其量其行为侵犯了项目经理等人的肖像权,但这帮人抢手机摔手机并殴打舒立法的行为,舒立法完全可以对其实施一般防卫权,本案中,虽然表面上来看,这帮人对舒立法的殴打行为因舒立法离开而结束,但不能否认这帮人会继续对舒立法实施殴打行为,面对新的法益即将受侵害,舒立法回屋拿刀伤害这帮人的行为为“一体化防卫”行为,仍应视为正当防卫。但是,本案中,舒立法只能实施一般防卫权,不符合无过当防卫的要求,而舒立法致一死两伤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舒立法致女会计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应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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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本案,舒立法针对项目经理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但针对女会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应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结合全案,对于舒立法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本文认为对舒立法为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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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案案情相对复杂,本文只能根据现有案情,对舒立法的行为定性作初步分析。实践中,因强制拆迁引发的血案并不鲜见,或许是巨额利益驱使人们铤而走险,或许出于其他原因,非法强拆事件仍在不断上演,这背后究竟有什么利益瓜葛呢?!以述观点仅代表本文,敬请指正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