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天底下有狠心的儿女,没有狠心的父母。言外之意,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广博的,这也是天下绝大多数为人父母宽厚无私爱的写照。但下面将讨论的案件,与人们歌颂的父母之爱恪恪不入,或许这起案件并不会颠覆人们传统认识。毕竟,这起案件只是个案,行为人的行为,相比于天底下父母来说,这样的恶劣行为是极少数中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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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1年11月9日,小区居民听到天桥大树底下传来婴儿的啼哭声,有市民顺着哭声寻找,竟然是一名襁褓中的女婴。据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说,当时在山的后面,沙池旁边的大树底下,发现了该名正在啼哭的女婴,看上去大约有二三个月大,女婴只用一条毛巾包裹,女婴身边没有发现任何物品和信息,女婴手脚乱蹬,似乎有种向人求救的感觉。物业管理人员说,这个地方很少有人经过,一般难以发现女婴的位置。经查,11月9日当天,该地最低气温20度左右,如果不及时被发现,冻饿会使女婴面临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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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遗弃罪

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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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故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遗弃罪保护法益为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抚(扶)养的权利,即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

现行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因此,对本罪侵犯的法益应作重新解释,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间,除了家庭成员外,其他需要保护的脆弱的法益也应成为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如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打骂老人或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当这些人的健康或生命法益受到侵犯时,也是遗弃罪规制的对象。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来看,法条本身也没有将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局限于家庭成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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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故意犯罪,由于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因此由于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伤亡,应按遗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属于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构成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众所周知,遗弃罪的被害人为年老、年少、患病或其他无生活自理能力,有赖于行为人抚养或抚养的人,这样一些人与行为人形成了患难与共的共同体,但因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根据不同情况,行为人或涉遗弃罪、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或涉故意杀人罪

如行为人将完全无自理有力的婴儿遗弃于医院、或他人家门前,或经常有人经过的道路等场所的,此时,婴儿随时都会被发现,得到救治,行为人或涉嫌遗弃罪,如果恰好没被发现,导致婴儿死伤的,行为人或涉过失致重伤或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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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山后的大树枝底下,物业管理人员也表示,这个地方很少有人经过,且包裹婴儿的只有一条毛巾,身边再无任何物品,经查该地当天的天气预报,当天气温在20至25度之间,如果没有居民听到婴儿的啼哭声,导致婴儿死伤的可能性极大,即行为人的遗弃行为致使婴儿的生命处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再是遗弃罪所能评价的,此类行为应类型化为杀人行为,由于,本案中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解救,没有发生婴儿死亡的结果,因此,行为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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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观点,行为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