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11月11日18时许,市民武女士到停车场准备驾车回家时,一男子突然拉开左后车门进入后排座位,拽拉着她的头发,威胁她将车开到郊区。武女士被迫开车往北走,行驶途中,她的车撞上了迎面行驶的公交车,该男子见到撞车后,就趁机下车逃窜。

案件发生后,青岛公安部门迅速部署投入案件侦破工作,数小时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丁某供认,他于10月19日来青岛,闲玩一段时间后,花光了身上的钱财后便萌生了抢钱念头。案发前两天,他就在天黑后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因看见街面的警车、警察太多一直没敢下手,便又想出了尾随单身女性上车开到僻静处抢钱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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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自网络

本案例源自新近发生于青岛的一起真实案件,警方在案件发生后数小时内迅速破案,源于青岛公安机关强大的破案有力,及青岛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本案中,武女士遇事沉着机智的表现,值得我们称赞。以下讨论中不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仅就武装女士故意撞向公交车的行为进行讨论,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谈谈看法。

武女士撞公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

武女士撞公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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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一旦被评为紧急避险,便不具有法益侵犯性。正当防卫是法向不法的斗争,因此,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相对宽松,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罚处罚。紧急避险是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要求较高,法条中使用了“不得已”几个字,且紧急避险采“法益衡量说”,当避险行为保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因避险而损害的法益时,避险行为才是适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武女士被犯罪嫌疑人劫持时,其人身及财产权利均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武女士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及财产权得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撞向公交车的行为,虽然造成公交车一定损失和营运损失,但与武女士的人身权利相比,武女士的避险行为是适当的。因此,本案中,武女士故意撞向公交车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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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仅指行为可能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同样阻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违法行为。本案中,如果武女士故意撞公交车的行为不是行使紧急避险,其行为至少应评价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武女士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其行为的违法性被阻却,不得对武女士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武女士不赔偿公交车的损失

武女士不赔偿公交车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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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及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武女士采取的避险行为适当,应评价为紧急避险,因此,本案中,武女士既不负刑事责任或行政违法责任,也不承担对公交车的民事赔偿责任,公交车的损失应由险情引起的人,即犯罪嫌疑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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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就紧急避险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简要说明。本案中,根据《刑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武女士既不负行政违法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