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大家都不陌生,或多或少我们都有过买彩票的经历,时常看到彩票发行站有一些风雨无阻的常客,这些人对彩票研究颇深,不妨称这些彩为“彩票老炮”。姚先生就有买彩票的习惯,平时大奖没中,小奖偶尔光顾。令姚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巨奖会降临到自己头上,却又“阴差阳错”地被他人领取。姚先生为此打了两年多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将彩票的权属判给了姚某。尽管如此,姚先生打了官司,仍没有拿到中奖的1000万元。以下我们一起看看本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并结合案例,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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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中1000万大奖,却被别人领走

姚先生中1000万大奖,却被别人领走

姚先生一直有买彩票的习惯,并常年在当地某彩票站购买彩票,因此和老板王西(化名)熟悉了起来。借着这层关系,姚先生有时会直接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找王西购买彩票,之后,再由王西将彩票拍下来转发给他。

2019年7月17日,姚先生像往常一样,通过手机找王西买彩票。开奖时,他发现自己购买的彩票中了2注,共计获得了1001万元奖金。于是,姚先生找到王西要中奖彩票,但对方却拒绝交出,还说发给他的照片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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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年7月24日的报道显示,当地1800万彩票得主在采访中明确表示,自己只中了一张彩票,并不是一个人中了两个大奖。这让姚先生对王西夫妻俩的说辞产生了怀疑。他随后得知,兑换那张千万彩票大奖的人是王西的表哥高某。

姚先生可依店主诈骗报案

姚先生可依店主诈骗报案

我们时常看到或听到这样一个词“民刑交叉”案件,“刑民交叉”概念成为法学界与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张明楷:“刑民交叉”概念是个伪概念)。以民事欺诈为例,民法上的民事欺诈概念,并没有将诈骗行为排除在外,而是包括刑事上的诈骗行为。换句话说,民事欺诈与诈骗不是交叉关系,而是包容关系,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既然如此,就不能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或者界限。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系,是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得出肯定结论,那么行为就构成诈骗罪,此时就不得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为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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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彩票站店主采取欺诈的手段,将姚先生的中奖彩票据为已有,该行为首先为民事欺诈行为,基于该行为而占有姚先生的利益,根据《民法典》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是不当得利,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彩票店主应依法返还不当得利于姚先生,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彩票的归属权为姚先生。

前已述及,民事欺诈与诈骗(罪)行为是包容关系,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一定是民事欺诈,但并不是所有民事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当欺诈行为达到可法的法益侵犯程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该民事欺诈行为就是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民事欺诈行为。

彩票店主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姚先生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或放弃利益于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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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彩票店主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本文认为,姚先生在民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可依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诈骗罪的对象不是彩票本身,因为彩票本身几乎没有价值,而其代表的奖项是基于彩票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本案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不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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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已将彩票的归属判给姚先生,基于彩票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也归属于姚先生。如果姚先生无法通过民事执行渠道要回1000万元,本文认为,姚先生可通过刑事渠道追究彩票店主的刑事责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以上只代表本文观点,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