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7月25日,家住云南省瑞丽市40岁的杨某,在瑞丽市某宾馆内与男子施某自愿发生了关系。此事被杨某的丈夫发现后,杨某向丈夫谎称其被施某强奸。

2020年7月28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民警询问过程中继续谎称其被施某强奸。同日,瑞丽市公安局决定对“杨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

2020年7月31日,施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杨某主动到瑞丽市公安局投案,瑞丽市公安局于同日决定撤销“杨某被强奸案”,施某于同日被释放(案例源自中国检察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法益具有罪名定位作用

法益具有罪名定位作用

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刑法上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犯的利益。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刑法分则分设不同章节,该章所涉罪名均侵犯的法益不能超出本章所保护的法益。当然,有不同观点,认为本章下所属罪名侵犯的法存在跨章节保护的问题,以下以诬告陷害罪为例分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法益有人身权说、司法秩序说、人身权或司法秩序择一说、人身权与司法秩序并合说

人身权说认为,既然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当然是他人的人身权;司法秩序说认为,即使诬告陷害行为没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但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就是诬告陷害行为;择一说认为,只要诬告陷害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或司法秩序其中之一,就涉嫌诬告陷害罪;并合说认为,只有诬告陷害行为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与司法秩序,才涉嫌诬告陷害罪。

本文坚持认为,法益具有罪名的定位作用,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确立该罪名所处的章节,从而准确定位罪名,不承认法益的跨章保护,这样可以减少认定上的随意性,及认定犯罪的准确性。既然诬告陷害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就应该是他人的人身权。据此,只有诬告陷害行为足以导致他人的人身权被侵犯时,才涉嫌诬告陷害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里的足以导致应该理解为有导致他人人身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及实害结果,这里的结果包括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如,由于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使他人被卷入了刑事诉讼,但人身没有受到实质侵犯时,而有被侵犯的危险的。再如,由于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如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刑事拘留措施的。

杨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杨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犯罪事实,故意向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及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据此,只有他人的人身权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及实害结果时,行为人方涉嫌诬告陷害罪。如果行为连侵犯他人人身权的危险都没有的,不可能构成本罪,如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向有关机告发的,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再如,捏造自已犯罪的事实,向有关机关自首或投案的,果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由于行为人放弃了自已的法益,由于没有刑法保护的法益,也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等。构成本罪:

从构成要件上来说,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本案中,杨某捏造施强奸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投案,使得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责任要件上来说,本罪只能有故意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且构成本罪要求意欲使他人被刑事追究的目的。

本案中,杨某与施某本来是通奸行为,由于被丈夫发现而告杨某强奸,而杨某也因此被刑事拘留,杨某捏造他人强奸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的,涉嫌诬告陷害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讨论了诬告陷害罪所侵犯的法益。本案中,杨某捏造施某强奸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得施某被刑事拘留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