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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之间关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属纠纷,通常见于职务发明创造纠纷、合作开发纠纷或者委托开发纠纷等,其中最常见的是单位与员工之间产生的职务发明创造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单位如果认为其员工将本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据为己有,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请求确认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并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合理支出。

单位应该围绕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要件,根据不同情形,向人民法院进行举证:

一、举证证明完成该职务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

(一)证明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资料

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能够证明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文件资料,也包括临时的雇佣关系,比如兼职或者短期项目工作等。

(二)证明该发明创造的内容与员工本职工作内容相同或关联性较强的证据资料

能够证明员工本职工作内容的证据包括: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比如:任职书、会议签到记录等;工作内容的证明材料,比如:工作往来邮件、工作成果资料、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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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证明完成该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此种情形与上述不同之处在于,对该职务发明创造与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相关性的证明,比如,单位下发给员工载有交付任务的邮件或者函件,以及员工汇报工作进度的资料等。

三、举证证明该发明创造是员工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此种情形除了要证明单位与员工之间以前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更为重要是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距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不超过1年。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最晚不超过该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只要证明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时距专利申请日不超过1年即可。单位可以提交员工的离职证明、工作交接单、社保转移记录等作为证据。

四、举证证明完成该职务发明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单位可以提交技术资料、单位财务使用记录表等作为证据,证明该职务发明的完成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