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爱运动的瑞律师
01 多一点法律意识,少一些职场悲剧
最近因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维权的需求明显增长,企业以离职员工为维权的突破口直接启动刑事案件的维权策略也越来越多的被使用。由于部分职场打工人法律意识淡薄,成为维权案件的突破口,导致职场悲剧不断上演。作为律师在和客户提供商业秘密的整体维权策略时,心中都不免为职场打工人叹息,故特开此篇,以一个结合多篇案例改编的虚构故事,为职场打工人普一普法,希望能够帮助职场打工人提高对“商业秘密”的警觉性,少一些悲剧。
02 真实案例改编故事:一直努力奔跑,却跑入了法律的沼泽
小明站在铁窗前,遥望星光闪闪,那闪闪的星光让他想起了多年前从X大毕业时,是多么的意气风发和自信满满,如今却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锒铛入狱,真是悔恨难当,脑海闪过父母来探视时的两鬓白发,不经留下了铁窗泪,思绪回转,往事历历在目。
勤奋是惯性
小明从X大毕业之后,顺利进入A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延续了学生时代的勤奋和努力,小明经常在公司加班到深夜,很是得到领导的赏识,领导也给予了小明丰厚的回报,将小明从研发大头兵提升为了项目经理,小明很是开心地接下了这针鸡血。自从提升后,小明怀着“士为知己者死”的心情,在岗位上更加卖力了,日以夜继的带组加班,为领导燃烧着自己的青春。
带毒的橄榄枝
“小明啊,今晚把手的事儿放一放,晚上陪我一起吃个晚饭。”领导在一个秋日带着笑意如是说,领导的邀请小明从来不敢怠慢,早早的安排好了今日的工作,订好了领导特意嘱咐的包间,晚上坐着领导的车来到了酒店。小明今天是有点诧异的,平时和领导吃饭都很随意,今天为何定了包间,小明的疑问随着饭局的进行慢慢解开了,只是其不知道的是,两年后的自己竟因为这场饭局身陷囫囵。领导在席间,向小明透露自己已经在外面用亲戚的名义和有实力的X公司共同设立B公司,希望小明能继续跟着他到B公司工作,工资翻倍,职位提升,小明一直感激领导的知遇之恩,所以根本没经过思考就答应了跟随领导去新的公司工作。
离职时的小聪明
小明正常的办理了离职交接,将自己参与过的研发项目资料进行了整理并将其交接给了公司的同事,同时习惯性地拷贝了一份到自己的个人硬盘中,并在离职前将电脑格式化后还给了设备管理部门,走之前小明没有告诉任何同事自己的去处。
得意容易忘形(A公司发现线索)
小明到了B公司后,领导按照原来的承诺将其工资翻倍,安排了研发总监的位置,小明觉得自己真是跟对了人,心中感叹“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高人指路”。新工作是忙碌而充实的,B公司领导班子制定了一系列的“快”战略,快速研发、快速销售、快速回款,好一个“天下武功,唯快不破”。B公司的领导倒不是深谙“兵贵神速”才快马加鞭,真是粮草太贵。在这样的“快”战略的指导下,小明带领团队夜以继日的奋战,终于在“个人硬盘”的帮助下,圆满的在3个月之内研发出了全新的老样机,由于参数变化不大,测试工作也进行的很顺利,很快老样机就投入了量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也是不负众望,很快就将产品推向了市场。年底的庆功会上,觥筹交错,小明和领导不断的重复着体己话,庆功大会的照片被公司兼职打理网站的行政妹子发布在了公司的官网上。
莫名奇妙的快递(A公司取证证明小明离职后去B公司工作)
庆功会没过多久,小明有一天莫名奇妙的在新公司收到了一个快递,快递里只是个普通的杯具,为此小明还特意发了一个朋友圈“哪位朋友送的茶杯,甚是感谢!”。朋友圈发了之后,却无人来认领这份谢意,小明也没在意,没过多久就把这事儿忘了。只是小明不知道,调查公司的镜头已经记录下了这一切。
此处省去A公司N个取证手段
警察的突然传唤
XX年XX月XX日,A公司将证据收集齐全后,启动了刑事报案程序,报案后不久,小明突然被警察传唤,到案后小明才明白自己犯了什么事儿,在具有丰富经验的警察面前,小明接近崩溃,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于当日被羁押,半个月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达摩克斯之剑终于落下
最终在羁押了几个月后,法院认定A公司的的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相关经营信息及涉及终端设备的相关技术信息均成立商业秘密,小明和其领导均被判决侵犯商业秘密罪。后续A公司又按照既定的剧本对B公司发起了大标的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取胜诉。
03 虚构故事对职场打工人的教训
提高法律意识、关注商业秘密
在上述由多个案例综合改编的虚构故事中,最值得职场打工人关注的是小明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小明最后陈述时表达了其因法律意识淡薄,对商业秘密没有概念,误以为自己在A公司的研发成果不属于商业秘密,以为只涉及商业问题,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小明的问题也是现在很多职场打工人的问题,由于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知,导致最后跌入了法律的深渊。
何为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通常包含刑事和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企业一般维权策略对职场打工人的启示
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维权时,有三种基本的维权途径,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程序。三种基本的维权途径可以结合使用,现在比较常用的就是先刑后民的维权策略,在这种策略中企业通常会以离职员工为突破口启动刑事案件,并通过刑事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或认定的事实来推动民事诉讼。企业采取先刑后民的维权策略已经呈现趋势,职场打工人一定要注意商业秘密的问题,不要成为被维权的突破口,在铁窗中悔不当初。
职场打工人如何避免悲剧
上古先贤们在那个“熟人社会"并不推崇成文法,其中一个“借口”就是认为法律一旦公布,就有可能变成聪明人钻空子的游戏。今时以不同往日,家国天下的含义早已不同,现代人已经享受到法治优于人治的成果,成文法也已经根深蒂固。但如古人所言,仍有“聪明”的人钻着空子游走在法律边缘,突然特别赞同罗翔老师的一个段子“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一个人如一直强调其遵纪守法,则其有可能是个道德败坏的人渣”,所以笔者拒绝给予职场打工人任何逃脱法律制裁的技巧,而仅仅想苦口婆心的提醒各位职场打工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商业秘密,不要成为铁窗孤魂。如果非要从律师的角度给出一条建议的话,我想说的是:带走做人做事的方法,留下敏感涉密的信息。
作者:王瑞律师(爱运动的瑞律师),执业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原国知局专利审查员,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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