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完了网吧,男子王某亮又去一家休闲吧嫖娼,结果和失足女周某因为服务态度问题产生纠纷,王某亮更怀疑周某用家乡话辱骂了自己,恼怒之下他持刀捅刺数刀,导致周某死亡。王某亮逃走但很快被抓,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21年11月,从浙江省高院公布的司法文书中获悉了此案细节。

王某亮在浙江杭州打工。此人曾经因盗窃罪被判过刑,是犯罪前科人员。

案发当年6月30日凌晨1时15分许,王某亮从杭州市杭大路“星园网吧”走出,后至杭州市西溪路61号的无名休闲店内嫖娼,与失足女子周某发生性关系。

本来只是你情我愿的交易关系,但因为琐事,引发了血案——王某亮认为周某的服务态度不好,和周某争吵。周某是当地人,期间他听见周某用自己听不懂的话叽里咕噜说了些什么,于是认为周某用家乡话对自己辱骂,恼火起来。

恼怒之下,王某亮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周某颈部猛刺数刀致周某死亡。作案后,王某亮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系因颈部遭锐器刺戳致左侧颈动脉、颈内静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王某亮被抓获后,杭州市中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王某亮不服上诉,称被害人本身在从事违法犯罪经营活动,而且在案发前对其言行刺激,存在一定过错;其与律师还均提出,王某亮与被害人并不认识,没有杀人动机与目的,原判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当;王某亮作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亮供称被害人案发前曾对其言行刺激,该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被害人从事卖淫违法活动仅是政府行政处罚的理由,而不是其被杀的理由,更何况王某亮明知被害人卖淫仍前去嫖娼,却又以被害人卖淫有过错为由要求从轻处罚,实属反诬他人。故其称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王某亮在嫖娼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即持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颈部,见被害人倒地后还活着,再次捅刺被害人颈部,其中一处创口创深达10cm,从王某亮捅刺被害人的刀具、部位、次数及力度来看,其杀人故意明显,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适当,其与辩护人针对原判定性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浙江省高院认为,王某亮因嫖娼发生纠纷而持刀捅刺他人颈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亮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