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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对专利标识的标注,错误的专利标注方法可能让人识别不了专利信息,恶意的标注方法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进行专利标识的才是正确的?

一、有权标注专利标识的主体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享有标注权的人为专利权人,或者在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专利被授权人也有权标注专利标识。

二、专利标识应当包含哪些信息

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专利标识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如市场上经常出现的,利用名人或专家学者进行广告宣传的各种号称能够治疗近视眼的“眼枕、眼罩、多功能眼镜、眼部按摩器”等商品,其所谓的高科技、国家专利只是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是功效专利,又如把申请中的专利暗示为已经获得注册。

三、专利申请的标注方法

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表述,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四、错误标注专利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对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凡出现前述不当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四倍以下或20万以下罚款,另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前述刑事责任主要指“假冒专利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该罪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