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因为公司经常加班,公司又不给加班费,工作压力巨大,遂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理由为“总是加班却没有加班费”。离职文件中“员工确认”部分为打印文字:“我已知悉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离职时我与公司所有费用均已结清,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权利。”员工签字处有小张的亲笔签名。小张认为,虽然签名是自己写的,但是因为不签字公司就不给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小张是被迫签的字,实际上加班费等费用并没有结清。现在小张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加班费等费用。

已经在结清证明上签字的情况下,离职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结清的费用呢?

李冠松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小张离职文件中“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并不一致。公司未提供已向小张支付加班费等费用的证据,且员工确认部分为打印文字,无法修改,不能体现出是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的结论。综合全案,员工确认结清证明不能认定为小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需要向小张支付未结清的加班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