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爱运动的瑞律师
01 什么明确排除原则
“明确排除原则”或称“特意排除规则”是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原则之一,其内涵可以根据字面含义来理解,即如果专利权人已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将相关的技术方案予以排除,就不得适用等同原则将相应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该原则与“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及“捐献原则”内在的逻辑相似,都是强调专利的公示作用,尝试从不同维度抑制专利保护范围的非期望扩张,以期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撰写启示的角度来简单论述“明确排除原则”。
02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第五十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03 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9)最高法知民终516号
“小于”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被适用明确排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516号案件中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小于15mm”的限定,系对数值特征的明确界定。涉案专利说明书亦将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描述成为实现发明目的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会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小于15mm”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虽然细微的距离差异不能显著影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但该差异应当已在申请人撰写专利时考虑的范围之内,其最终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明确限定为“小于15mm”,意味着将大于或等于15mm的技术方案均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基于权利要求的公示性,权利人不能再在侵权案件中将已排除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图腾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15-17mm的垫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6“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构成等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
权利要求中的具体限定被适用明确排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案件中认定:如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特定强调并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特意强调了“每个边上”的限定作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可以理解,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时存在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的意思,故不应将该技术方案再以等同认定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例三:(2019)最高法知民终326号
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被适用明确排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326号案件中认定:涉案专利在“底端设有聚集导流底部”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平底或半圆弧底”桶底结构无法靠自重聚集势能的问题。故权利要求1中的“聚集导流底部”应解释为区别于“平底或半圆弧底”的、具有相当倾斜角度和明显聚集导流效果的底部。被诉侵权产品“略有弧度的桶底”没有明显的聚集导流效果,胶液只能靠自重的作用沿着倾斜的底壁向出胶口汇聚,系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聚集导流底部”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案例四:(2018)最高法民申2477号
说明书实施例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被适用明确排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2477号案件中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公开的上述记载,应将权利要求2限定的“所述环形弹性体联接器定位于所述壳体内部”理解为弹性体联接器全部位于壳体内部,即弹性体联接器在壳体的顶盖下方且未延伸到壳体外部。被诉侵权产品环形弹性体联接器一直延伸到壳体顶盖上部,与权利要求2不相同。同时如上所述,说明书第【0009】段特别强调了“弹性体联接器在壳体的顶盖下方且未延伸到壳体外部”,明确排除了“弹性体联接器延伸到壳体外部”的技术方案,如果认定两者构成等同,则与说明书的上述明确排除相矛盾,不应认定两者构成等同。
04 对专利撰写的启示
心中有原则,笔下有黄金。“明确排除原则”叠加“捐献原则”、“可预见原则”将对专利撰写者造成成吨伤害,对专利撰写者“适当概括”的能力要求较高,例举如下例子帮助读者理解:
基本情况:假设在申请日当日,A和B两个零件之间有多种连接方式,分别是焊接连接、螺纹连接、磁吸连接等。
情形一:说明书中公开了A和B两个零件之间可以焊接连接、螺纹连接、磁吸连接,而权利要求仅记载焊接连接、螺纹连接,则磁吸连接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将其纳入保护范围。
情形二:说明书中公开了A和B两个零件之间可以螺纹连接、磁吸连接,且认为不可拆卸式的连接方案“不行”,权利要求记载了螺纹连接、磁吸连接,则焊接连接的技术方案属于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将其纳入保护范围。
情形三:说明书中公开了A和B两个零件之间可以焊接连接、螺纹连接,权利要求仅记载了焊接连接、螺纹连接,则磁吸连接的技术方案有被认为是可以预见的情形的风险,可能被认为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将其纳入保护范围。
综上可知,如果专利撰写者仅仅熟悉技术和授权规定,而不熟悉侵权判定原则,将无法为企业铸造利益最大化的维权利剑。
05 小结
“明确排除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其“不行”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我们可以将其与“捐献原则”对照理解,“捐献原则”是指仅写在了说明书中的“可行”的技术方案,没有概括到权利要求中,则视为对社会公众的捐献。“明确排除原则”和“捐献原则”是互相补充的,且”捐献原则“可以推出“明确排除原则”,即若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可行”的技术方案,因没有概括到权利要求中,而被限制适用等同原则,则“举轻以明重”,对于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不可行”的技术方案,就更不应该将其适用等同原则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作者:王瑞律师(爱运动的瑞律师),执业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原国知局专利审查员,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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