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和韩梅梅相恋多年,分分合合,但最后还是见了双方家长准备结婚。李雷给付了韩梅梅的彩礼,俩人按照老家的风俗在双方亲友所在地举办了婚宴。本来俩人约好婚宴后去结婚登记,但韩梅梅以婚宴期间李雷家对韩梅梅的亲友照顾不周为由拒绝和李雷结婚登记,并要求分手。经过多次挽回无果,李雷同意分手,但要求韩梅梅把彩礼退回。韩梅梅称办婚宴、伴娘花费等已经把彩礼花完了,没法给李雷退还。

韩梅梅能以婚宴将彩礼花光为由拒绝返还呢?

李冠松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雷和韩梅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韩梅梅应当将彩礼返还给李雷,在双方并未约定婚宴费用在彩礼中支出的情况下,婚宴花费并不能成为拒绝返还彩礼的理由。

彩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对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小额财物及特殊意义的金钱等则不认定为彩礼。

另外,彩礼返还的标准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已经生育或怀孕等情况考虑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