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晋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践,经沁水县华顺大药房法定代表人申请,我局同意注销沁水县华顺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被注销药品零售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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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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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沁水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