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城市**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住晋城市城区**小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以晋城市**公司名义承揽了晋城市**建业公司位于泽州县南村镇**小区**楼及车库的施工项目,后熊某某通过周某某、史某某雇佣了工人严某某等人在工地施工,至2018年1月下旬,熊某某尚欠史某某15万余元劳务费,其中含被害人严某某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的工资共计121800元。2020年7月15日,严某某向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要求支付其121800元工资。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晋城市**公司及熊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于2020年7月23日前足额支付工人严磊的工资。在指定的期限内,熊某某未支付严某某的工资。2021年1月22日,熊某某向严某某汇款28000元,至今尚欠严某某工资款93800元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 程峰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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