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接到制毒人员乙的电话后,帮助乙把一批已经制造成功的冰毒从A地搬运到同城的B地,那么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呢?可以看到,甲在短时间内转移毒品的过程中,同时也有持有毒品的行为,同时涉案毒品也处于被运输状态,那么法律该如何对甲的行为进行定性呢?是认定为转移毒品罪,还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呢?

转移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转移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的行为。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转移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而非法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2、主观目的不同。转移毒品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明确,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等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使其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目的具有不确定性;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内容是获取非法利益,“故意”的内容十分明确;3、客观表现不同。转移毒品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为毒品犯罪分子转移毒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表现就是将毒品置于自己支配的范围;而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除非法持有毒品外,还有联系买主等一系列的积极行为,其持有毒品是为后续毒品犯罪服务;4、对数量的要求不同。转移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没有数量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具体到上述案例,宜将甲的行为认定为转移毒品罪。首先,甲并非是该批毒品的所有者,也并非是受到乙的指使保管该批毒品,尽管乙在转移毒品过程中存在对毒品一定时间内的支配和控制,但并不意味着其对该批毒品享有实际上的支配和控制权限。事实上,其只是应乙的要求,将毒品转移至乙指定的地点,故其客观行为应认定为实施转移毒品行为。其次,关于乙的主观方面,乙主观上有接受他人安排为他人转移毒品的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罪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要求行为人对毒品达到控制与支配的程度。最后,乙并非意图通过接受变更毒品的地位位置来达到获利之目的,也没有联系买主等一系列的积极行为,其并非为后续毒品犯罪提供服务,且乙仅是在同城范围内转送毒品,司法实务中对同城转移毒品也一般不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总而言之,乙主观上有转移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毒品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应定性为转移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