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光头强驾车将熊大的小客车撞坏,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光头强负全责。经过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协调,熊大被撞车辆的修理费用等均得到赔偿。但是车辆修复后,功能和价值受到明显影响。熊大认为自己的车辆因为本次事故贬值,于是又找到光头强,要求再支付贬值损失的费用。

光头强应当支付熊大车辆贬值的费用吗?

李冠松律师认为: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以答复的形式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并非一概不被支持,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车辆新旧程度、受损程度、是否准备出售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