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老汉今年65了,买房时由于银行对贷款人年龄的限制,罗老汉便借用其儿媳小玥玥的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后来房屋也一直由罗老汉占有使用,期间的各类费用也均又罗老汉支付,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但是罗老汉的儿媳小玥玥因为一起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因为罗老汉的房屋尚登记在小玥玥名下,所以该房屋也在执行范围之内。

罗老汉能否提出异议排除执行呢?

李冠松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

罗老汉与小玥玥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罗老汉系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这种借名买房关系并未规避限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罗老汉能够被认定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