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

部分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典型案例的公告

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办结了一批医疗美容违法广告案件,有效规范了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部分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温州市和平整形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发布使用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0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五楼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动药品注射泵,其铭牌为韩文(翻译成中文为:电动药品注射泵),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台机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进购方的经营资质证书,以及有关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使用的电动药品注射泵于2020年11月7日从未取得医疗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案外人孙某手上采购,至案发共为6名患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治疗,合计收费1794元。

该医疗器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无合格证明。另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7日在其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鼻招募/HP超肋鼻体验馆全程招募!下个俏鼻女神就是你!!》《线雕vs玻尿酸,区法令纹到底用哪个好?》以及微信视频号上使用了患者治疗的前后对比照片。

此外,当事人还于2020年11月20日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听说,面部表情少,反而更容易长法令纹》的文章,使用了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并在文章末尾有“名医DR.李××”的个人照片以及他的宣传海报;11月14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名医专访/梁××:术前充分沟通,术后才能十分满意!》的文章,介绍了梁××医生,上述两篇文章均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和名义作证明,阅读量为537人次。

当事人还在某医美APP上发布标题为“【种植发际线】【福利】①毛发种植买1株送1株②植发/发际线种植密③存活率95%”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医疗广告。至案发时,该院均已主动停止发布并删除上述医疗广告。经比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当事人使用的电动药品注射泵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按购买价格计算,其货值金额为21000元。当事人制作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和新氧医美APP上的医疗广告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其使用的八名患者在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片均系患者无偿提供,维护微信公众号的服务费为每年300元,其在新氧医美APP上的平台费为每年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为5300元。另查,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11日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和某医美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的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宣传有效率等诊疗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从未备案的经营者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被依法扣押的医疗器械,处以罚款合计187500元。

二、温州云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劣药、过期医疗器械及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0年12月5日,当事人将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的过期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第三类医疗器械)使用在消费者脸部,货值金额无法查清。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以1.05元/盒的价格从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有效期至2020年5月的维生素C注射液(国药准字H42022285)30盒。上述维生素C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于2020年8月14日、10月23日、12月13日仍继续使用了3盒,连同库存的1盒过期维生素C注射液,货值金额为4.20元。当事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作并在某医美APP上发布医疗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和形象,以及患者在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主动停止发布并删除上述医疗广告。上述广告费用为500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审查审批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可以从轻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应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合计185000元。

三、温州市粉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建立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发布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使用的2台医疗器械,未建立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当事人某网络平台店铺页面的案例模块内,有6个案例含有利用患者手术前后图片。当事人经营场所有1处LED屏和1处易拉宝各个案例均会有利用患者手术前后图片广告,走廊墙上挂有3个案例图含有利用患者手术前后图片,上述广告当事人均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介绍医疗服务,且上述广告内容均未经审查。在当事人网络店铺“医师”模块页面,介绍黎××医师为主任医师,从业12年,实际上,该医师并非主任医师,2015年才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发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介绍公司于1997年7月成立,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实际上,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占地面积为850平方米,发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广告费3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使用的医疗器械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某网络平台APP上及经营场所的易拉宝、LED屏及走廊墙上用患者手术前后对比图片介绍医疗服务,且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之规定;在某网络平台APP上发布的医师介绍、公司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禁制的虚假广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应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25000元。

四、温州市鹿城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2019年10月,为了宣传医疗美容的效果,当事人制作了六张医疗美容效果图,该六张图片中的人物均不是当事人的消费者,没有在当事人处做过医疗美容手术。以上六张图片设计制作完成后,当事人上传网站对外宣传。广告设计制作的相关费用3300元。

当事人利用未经其医疗美容手术的人员的图片发布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应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1550元。

五、温州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2016年,当事人于新氧医美平台上的温州星范整形美容首页【机构案例】模块发布包含4名患者在内的共9张术前术后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为医疗美容项目作证明,持续发布至案发。2021年3月7日,当事人为配合“三八”妇女节销售,于美团平台投放内容为“腰腹吸脂|轻松享‘瘦’改善水桶腰脂肪堆积做迷人小腰精”的医疗广告,其中有“CF冰晶脱脂术,不开刀躺着就能瘦的塑形新科技……采用钝针15°柔性斜切隐痕进针,避开血管神经,尽量小创口的情况下深入皮下组织;损伤小,降低术后肿胀,感染几率仓伤小出血少加速恢复……吸出脂肪量多术后不易反……精微手术时间短术后恢复快”等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内容表述。且上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投放费用共计4309.6元。

当事人发布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的医疗美容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为医疗美容项目作证明,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情形的医疗广告,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应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合计1200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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