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前言

2016年2月11日,还在实习期的杨某独立驾驶粤xx汽车在高速上行驶,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与龙某、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杨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龙某乙、钟某无责任。保险公司以杨某在实习期独自上高速为由拒赔。

丨法院认为: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杨某的行为属于驾驶人在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另涉案事故是因杨某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杨某在实习期内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与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保险公司有权依上述保险条款对涉案事故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内免赔。

丨实务要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丨案例索引:上诉人杨洁敏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丨案号:(2017)粤01民终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