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网恋奔现,幸福美满
有人裸聊被骗,家底赔完
虽说互联网上的个别行为有风险
还是要因事而论
可是在所有的案例警示中
唯有一种不是“有风险”
而是“绝对不能沾”
那就是——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终究难逃法网恢恢
更不是规避犯罪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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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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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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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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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法官提醒

赌博是社会的毒瘤。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社交软件的兴起,赌博也逐渐向互联网渗透。网络赌博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具有隐蔽性,辐射范围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小编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雁过留痕,网络赌博、开设赌场行为,无论是将手机丢掉还是删除电子数据,现有刑侦手段,均能予以恢复相关证据,谨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将收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