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根清道的《犯罪心理學》一書,儘管年代久遠,但是對於犯罪心理相關研究作出了一個比較系統而完善的歸納。

在犯罪行為分析方面,作者總結了一些研究者的觀點。阿德勒認為,在家庭當中被嬌縱或者是受忽視,會帶來長時間的心理不適感,這也是許多罪犯所承認的。希利和他的妻子布朗納認為,一些不能得到滿足的欲望也是犯罪的動機之一。對於愛情的失望,對於家庭當中一些行為的不滿,內心深處壓抑的不幸感等等,都包括在其中。弗洛伊德以及他之後的研究者認為,強烈的罪責感帶來的自我懲罰,也可能變成報復社會的舉動。研究者詹森和焦勒克認為兒童的有一些反社會行為是父母鼓勵的結果,也就是說孩子把父母一些無意識的敵對態度轉化成了行為。

挫折和衝突也會導致攻擊性的行為。每個人在心理上都擁有防禦的機制,用以調節負面情緒,來應對生活中的挫折衝突,緩和精神上的緊張狀態。如果防禦的行為越過了應有的界限,那麼就形成了犯罪。有些人把自己的敵意投射在對手身上,因此深信對方對自己也懷有深深的敵意。所謂沒有理由的犯罪也有可能是所要攻擊的對手太強,而隨意找來弱者進行代替的結果。這些都是防禦機制過分發揮其功能的一種表現。

有研究者基於學習理論對於犯罪心理學進行了探討。根據認知不協調的理論,也能夠分析出認知的不平衡與不協調,可能是導致犯罪的原因。

但是缺陷和不滿,只是犯罪的動機之一。作者認為要分析犯罪的行為和動機,還需要從更廣闊的人格發展角度來入手進行分析。

施耐德的“病態人格”概念當中提出了幾個關鍵因素,如爆發性、無情性、意志薄弱性、易變性等。反社會人格也用於解釋一些犯罪行為,患者行為與社會規範相背離,不在意他人的感受,同理心缺失,社會道德感淡薄,不負責任。

詹金斯認為,成長過程中社會化的失敗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他將這種情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沒有被社會化的攻擊型,這一類人在成長過程中往往有過被父母多次拒絕的經歷;第二類是受過度壓制的類型;第三類是表面上被社會化,實際上可能與違法犯罪集團聯繫比較多,父母監管不嚴,在一個被忽視的環境當中成長起來,會受到周圍一些行為不良者的影響。

現在的研究已經不認為犯罪者有某種特定的、固有的人格,但是在研究犯罪心理的過程中也不能忽視人格因素的影響。

書中還有這樣一個很有意思的觀點:一些犯罪者並不是在成長過程中受到了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而是他們自始至終都像嬰兒一樣缺乏是非曲直,對事物沒有基本的辨別能力。這也是社會化不完全的體現。

總之,在對犯罪者的研究中發現了許多相關因素,但是這些因素並不代表著將來一定會出現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