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随着企业商标注册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商标侵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完善,作为维权方(原告)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越来越重视。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在各地均有明显增加,成批量的商标维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小超市等个体工商户作为被维权方(被告)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高云凯律师针对此类问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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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工商户之所以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经营者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另一方面是由于小超市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缺乏相关的行业协会的规范指导,导致一些经营者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不自知。该类型侵权的主体就是商品经销商,不管主观上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构成侵权。

很多商家接到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后不明所以,认为“我合法经营怎么就侵犯了商标权”,其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难理解,此条规定说明了只要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很多商家会说“我怎么知道这个商品侵犯没侵犯商标权”“这个商品外观一致,真假难分啊”“我进货时给上家保证是真的啊”等等,其实,商家所说的都是破局点,那么具体如何破局,固定证据,避免诉讼风险,律师给出以下三条方案:

首先,积极应诉。很多商家收到传票后自我认为合法经营,不去理会诉讼程序,不参加法院的开庭审理,那么法院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审理,商家会以因缺席未提交证据而应产生不利后果增加败诉的风险。

其次,收集证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是破局的重中之重。第一,商家主观上不知道商品侵权,主要体现在如真假商品外观差异不明显、上级经销商保真等;

第二,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三,明确上级经销商,通过进货单的公章、付款记录的对方确定上级经销商并在庭审过程中明确向法庭说明上级经销商名称。

最后,完善进货渠道。因现社会发展速度超快,商标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如何防范因“不知情”商标侵权而所受牵连,就是完善进货渠道,保留进货有效凭证,在进货过程中让上级经销商提供发货单、进货单、发票等票据并加盖公章,如涉及进口商品,应要求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业缴费书、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等凭证,防患未然,完善进货渠道,不惧商标侵权的发生,才能安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