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布了一则对某园林绿化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显示,在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方面,税务机关查得:

1.该公司取得了A、B两家科技公司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并抵扣了税款,造成了2014年12月、2015年1月和9月少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近6万元。

2.园林绿化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三十五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该公司企业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

(1)该公司2014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59402099.00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940209.90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2014年应纳税额1485052.48元,自行申报应纳税额40947.83元。经查询征管系统,未查到该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入库记录。因此,公司应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485052.48元。

(2)该公司2015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75997450.75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7599745.08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公司2015年应纳税额11899936.27元,自行申报应纳税额0元,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1899936.27元。

但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税务机关一直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企业在税务局官网公布公告后,也未主动联系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遂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8067606.83元。

园林绿化公司从A、b两家科技公司取得6份进项发票被定性为虚开,价税合计仅33万余元,涉及税额仅5.7万余元,并不是特别严重的案件。但因公司消极应对税务稽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最终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收到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罚款合计2100余万元的通知。

风险警示

1.接受虚开不仅涉及增值税进项转出,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有进项抵扣的功能外,同样具备成本核算的基础功能。因此,进项发票被定性为虚开的,企业首先应当按发票所载税额补缴增值税,此外,如果企业没有发生真实采购业务,发票所载不含税金额属于虚增的成本、费用,企业应当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2.消极应对税务稽查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本案中如果园林绿化公司按税务机关规定提交账簿资料,没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只需补缴增值税5.7万余元、附加税费6千余元,按查账征收方法,补缴企业所得税8万余元,合计14万余元。但因企业未按要求提供账簿资料,构成“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被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方法,重新确定企业应纳税额。经核定,企业产生了高达1300余万元的纳税义务。

此外,企业还被定性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按0.6倍标准,对企业罚款高达800余万元,补税罚款合计2100余万元。

3.企业应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妥善应对税务稽查。

很多企业认为其在日常经营中没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的通知置若罔闻,殊不知税务风险具有外部性,尤其是涉及到发票问题时,上下游企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传导到中间企业。因此,不管企业涉嫌何种税收违法,也无论涉案金额大小,我们都建议企业积极配合税务稽查,不能消极抵抗,更不能直接走逃失联。在稽查应对环节,只有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有效提出抗辩意见,才能推动案件妥善解决。因此,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就案情进入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