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运动对健康的重要性,很多人还会去游泳馆、健身房、羽毛球馆等专业运动场所进行消费式健身活动。可是运动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人身损伤,消费者与运动场所经营者间极易发生法律纠纷。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孙焱磊律师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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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日,闫某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卡一张。2021年9月9日闫某在该健身房游泳换衣服时摔倒,后被送医治疗。因与健身房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闫某在健身房消费,健身房虽辩称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判决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闫某受伤,应负主要责任。闫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应负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健身房承担90%的责任。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系法定义务,是基于公平原则而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设定的义务,旨在强调经营者对在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和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除了大家要注意自身安全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活动组织者更应做好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尽可能地安装监控设施,张贴全面周到的“安全提醒”,非消费者通行区域做好防护拦截,必要场所安排专职人员看守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