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龙泽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发布时间: 2022-01-06 09:35:18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处罚〔2022〕4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迁安龙泽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3308227842T
住所(住址):迁安市龙泽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玉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6197807215252
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2021年9月26日,对迁安龙泽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商标:百缘农业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8L/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10月21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JSP2021SP1832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2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相关数据,2021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迁安龙泽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厂设备机器未运行,处于停产状态,在产品加工间及成品库均未发现被抽检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的包装饮用水(商标:百缘农业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8L/桶)。当事人现场对被抽检产品进行了确认并于当日对涉案包装饮用水进行了召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2021年11月9日对迁安龙泽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迁安龙泽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9月23日因生产设备故障共生产入库涉案同批次包装饮用水10桶;涉案产品销售价格8元/桶,共销售10桶;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桶装水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销售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维修记录等复印件及第三方《检验报告》、包装饮用水产品标签等及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产品照片及《检验报告》打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
2021年12月28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性,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本案处罚幅度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2、处伍万元罚款;合计罚没伍万零捌拾(5008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账户(缴纳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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