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江苏高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根据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其中,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政府的正职、副职秘书长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原告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案件,以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情形制发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为准。人民法院未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案件,行政机关也可以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申请延期开庭

江苏省各级法院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开庭审理的案件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在开庭前同传票一起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应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一日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事由成立并决定如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认为事由不成立并决定如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延期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以及人民法院需要的补正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对于在一审中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应当再次出庭应诉。

对于同一案件有不同审级的,在二审或再审中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再次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多次败诉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意见》要求建立定期反馈制度。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庭审结束后,应当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逐案登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在每季度首月第5日前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汇总上季度本辖区出庭应诉情况,反馈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及时确定相应负责人出庭应诉,跟踪了解出庭应诉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每季度首月中旬对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相关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辖区内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人民法院未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但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或者亲自参与案件协调、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给予鼓励,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反映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