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年的农村建房审批手续,相对并不严格,当年许多农民只需获得一纸批准文件就可以建房,超面积建设部分只需缴纳罚款就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近年来,许多当年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在土地、房屋确权过程中,经常会被少登、漏登,导致本应是合法建筑的房屋却没有相关的土地、房屋证件。

近日,蓝秦律师收到了一则绍兴房屋强拆的二审胜诉赔偿判决,一审期间,我方当事人郑某虽有早年的建房审批手续,但却因没有土地证而被认定成违建,一审法院仅判拆迁部门按照房屋重置价对我方进行赔偿,我方遂提出上诉,经过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依法改判,责令拆迁部门按《补偿安置方案》对我方全部的房屋进行赔偿,下面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该案件。

一、案情简介

郑某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某村村民,1988年郑某经乡政府批准将原平屋两间拆除后,翻建三楼屋两间,每栋楼房高15米,每间建筑规模长12米,宽5米,宅基地面积为120平方米。1992年,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时,仅核发一处60平方米房屋的土地证,郑某经批准建设的另一处60平方米房屋未获得土地证。

2017年3月,郑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郑某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8月,拆迁部门将郑某的房屋强制拆除,郑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蓝秦律师对本案进行代理,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对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要求强拆机关对郑某进行国家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的房屋虽然于1988年建设时都获乡政府审批,但1992年其有一处房屋并未获得土地证,因此不应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故驳回了我方关于该处房屋应按合法建筑赔偿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遂依法提出上诉。

二、案件分析

首先,拆迁部门强拆郑某房屋违法。征地拆迁期间,对于拆迁户的合法房屋,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进行司法强拆,拆迁部门无权擅自实施强拆,本案中拆迁部门(街道办)强拆郑某房屋的行为系违法强拆,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其次,郑某的两处房屋均应认定为合法建筑。郑某早在1988年建设涉案房屋时,便已经获得了乡政府的审批,虽然在1992年确权发证时有一处房屋没有获得土地证,但这是登记机关疏漏所致,郑某对此并无过错,对客观上已经获得审批并建造完成的房屋并不能由于没有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手续而由合法建筑转为违法建筑。因此,郑某的房屋均应认定为合法建筑。

拆迁部门应当对郑某进行全面的国家赔偿。拆迁部门强拆郑某房屋,该强拆系违法强拆,拆迁部门对郑某的补偿责任就相应转化为国家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拆迁部门应当履行全面赔偿义务,且赔偿不应低于郑某依法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

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关于郑某无土地证房屋的赔偿认定;

2.责令拆迁部门(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对郑某被强拆的房屋进行全面赔偿。

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拆迁部门承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郑某的两处房屋在1988年审批时便已经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虽然之后郑某一处房屋在土地确权登记时被遗漏,但这并不能影响郑某房屋的合法性。拆迁部门应当依法对郑某的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但拆迁部门却在未与郑某达成补偿协议、未获得强拆合法手续、未对郑某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径行强拆了郑某的两处房屋,该强拆行为严重违法,拆迁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对郑某因强拆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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