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诊疗过程中,诊断不全面或一种疾病被另一种疾病掩盖等原因,遗漏了诊断结果。有些患者自身可能存在多种疾病,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实际情况是存在漏诊的可能和现实情形的,那么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问题,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对此实务中有不同观点,判决结果也因为具体案件而不同,下面两个案例能够从不同方面反应漏诊与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案例1:

7个月小孩,10月23日无明显原因夜间哭闹,不易安抚到医院就诊。

查体:哭闹下:呼吸 30次/分,P146次/分,神清,精神稍差,对外界刺激反应灵敏,无其他病理表现。

查腹平片、血常规、生化全项,小儿外科会诊,阅片腹部未见异常,血生化检查未见异常。小儿外科医生建议空气灌肠检查,检查未见肠套叠征象,建议继续儿内科就诊。 小儿内科医生对症处理,嘱家属密切观察患儿哭闹、发绀、意识、腹泻、呕吐、发热等情况,有变化及时再诊,患者及家属离院。 医院腹平报告:腹部未见异常、心脏改变考虑先天性心脏病,左向右分流,清结合临床(家属未取胶片及报告)。 10月25日,患儿心搏骤停,就诊当地医院,给予持续心肺复苏、肾上腺素静推,患儿心脏、呼吸无恢复,在持续心肺复苏并用救护车至医院儿科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结果

医调委调解中专家审查认为,医院存在漏诊,在腹平片报告提示,心脏改变考虑先天性心脏病,左向右分流,接诊医生没有及时发现。另外对患儿病因没有明确,只是嘱观察,有变化及时就诊,在处理上存在不足。最终经调解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案例2:

林某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做围产保健检查正常。后新生儿出生后确诊为法洛氏四联症,属于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经鉴定,某医院在23周行四维彩超系统检查时,未检出新生儿复杂的心脏畸形,属于漏诊,存在医疗过错,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但彩超检查不会造成新生儿“复杂的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该医疗过错与新生儿心脏畸形无因果关系;因医方过错行为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宜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 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某医院各项费用。

处理结果

医疗机构虽在诊断上存在过失,但是漏诊行为与新生儿患有“复杂的先天性心脏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过错仅仅是导致新生儿先天畸形未被早期发现的轻微因素,医疗机构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医院在产前检查时,未检出新生儿复杂心脏畸形等情况,属于漏诊,医院的漏诊行为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使当事人丧失了知情权、选择权及进行进一步明确诊断的权利,也使新生儿丧失了在产前诊断中诊出患有相关疾病并在生产后及时得到针对性诊治的可能性,致使新生儿及家属遭受不必要心理及精神伤害。因此,法院应综合考虑酌情判令某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新生儿的精神安慰。

法律分析

漏诊,诊疗过程中,诊断不全面或一种疾病被另一种疾病掩盖等原因,遗漏了诊断结果。

构成医疗机构漏诊需要具备:

  • 存在诊疗关系;
  • 患者已患有明确的疾病,且存在可以诊断的临床依据;
  • 主客观有原因遗漏了该病的诊断及治疗;
  • 该疾病最终被发现并明确诊断。

漏诊根据是否有患者的主观过错,分为责任性漏诊和技术性漏诊。 责任性漏诊,因行为人主观原因,应全面根据现有疾病的诊断依据做出合理诊断,未能诊断全面而漏诊。 技术性漏诊,因为医学客观技术原因导致,无主观过错。

在诉讼实务中关于漏诊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院漏诊,存在医疗过错,使患者丧失了知情权、选择权及进行进一步明确诊断的权利,也丧失了获得及时针对性诊治的可能性,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另一种观点可能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漏诊,虽存在医疗过错,但是如果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例子中医疗机构漏诊的行为与新生儿心脏畸形之间无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鉴于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民法典1218 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基本要件:患者损害、违法诊疗行为、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诊疗过错。

医疗机构存在漏诊,存在医疗过错,但是还需要审查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能基于医疗机构的过失,承担一部分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