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收时,发现本村享有合法权益的林地,其他村却有《林权证》,该怎么办呢?可通过行政诉讼依法撤销!此前,蓝秦律师曾代理广东惠州阳光村(化名)的林地权属纠纷案,一审中法院仅确认秋雨村(对方村,化名)的《林权证》违法,经过代理律师二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对方的《林权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林地征收补偿,下面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该案件。
一、案情简介
阳光村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05年向当地林业局申请对自己辖区内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了登记,林地总面积共计800亩。2018年,涉案林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在阳光村村民前去询问征地补偿问题时,才得知涉案林地补偿款被划入秋雨村,且秋雨村也于2005年获得了涉案林地的《林权证》。
阳光村认为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遂向蓝秦律师进行咨询,我方律师在考察涉案林地的权属登记信息、登记程序以及此前相关历史资料后,认为阳光村才是涉案林地的真正权属人,遂接受了阳光村的委托,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秋雨村的《林权证》,2018年11月,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秋雨村《林权证》的复议决定。
我方遂于2019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秋雨村《林权证》。2019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秋雨村《林权证》颁证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我方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案件分析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应提交四项类别的申请文件,且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林权登记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为其30天的公告。
本案中,我方阳光村申请并获得登记《林权证》的流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诉讼期间,我方律师发现对方秋雨村所持有的《林权证》,存在多项问题:其一,对方《林权证》的权利依据及附图一栏显示空白,也未见到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其二,对方秋雨村及其《林权证》的颁证机关,均无证据证明其《林权证》颁发前在本地依法进行了公告;其三,对方《林权证》颁发前,登记机关人员未到林地现场进行确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方秋雨村的《林权证》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林权证明材料、林地林木权属不清、公示程序违法等多项问题,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
2.撤销一审判决关于“确认秋雨村《林权证》违法”的内容;
3.判决撤销秋雨村《林权证》。
四、案件总结
无论是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还是此前的《物权法》,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均是以登记为生效原则,但实践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登记机关勘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等原因,对于范围较广的林地确权而言,重复登记的情形并不鲜见。本案中,蓝秦律师通过在法定期限内以撤销对方秋雨村《林权证》的方式,使对方获得林地征收补偿丧失了法律依据,进而为我方阳光村争取到了800亩林地征收的补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林地争议维权,并非只有起诉撤销《林权证》一种方式,如果因信访等原因导致错过了《林权证》的起诉期限,大家还可以通过政府调处、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对行政机关的初步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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