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一般来说,如果拆迁户签了协议那么强拆往往并不违法,但如果房东签了拆迁协议,但租客在房屋增添的装饰装修与屋内财产未获得补偿,甚至在强拆中受到毁损,租客有权力起诉吗?是否能单独主张赔偿?今天笔者就通过这则最高法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0日,李某与房主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孙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15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李某在屋内进行了装饰装修,用于生产经营。2017年5月,孙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孙某与拆迁部门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但李某未获得任何补偿,2017年6月,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存放在屋内的财产与在屋内进行的装修损失惨重。

李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广东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了李某上诉,李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就相应的具有原告资格。房屋被征收,拆迁部门不仅要对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且也要对房屋装饰物、添附物、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本案中,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李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用于经营活动,可以证明拆迁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租用房屋行为,可能侵犯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李某与被诉的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仅以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认定李某与涉案强拆行为无利害关系,实属错误。

三、最高法裁判

1.撤销一审、二审裁定

2.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虽然李某对房屋价值的拆迁补偿并不享有份额,但在其承租房屋的租期内,其在涉案房屋内装饰、装修以及所存放的财产,因强拆而被毁损,李某是具有要求拆迁部门赔偿的权利的,且因强拆行为,导致其剩余1年租期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负面影响,李某在确认强拆违法后的国家赔偿程序中,也有权要求拆迁部门一并进行赔偿,赔偿不得低于补偿,李某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法得到保障。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