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鄂办发〔2021〕21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2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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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坚持自愿原则

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尊重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坚持非营利性原则

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的民生工程,课后服务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 坚持成本补偿兼顾家长承受能力的原则

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服务成本、财政补助、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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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初中、小学每生每月不超过60元;

▷ 农村初中、小学每生每月不超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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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学校应完善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对课后服务工作及时进行记录,教育部门要根据各校实际开展课后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态调整收费标准申请。

2. 加强收费收支管理

课后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退费按天计算。收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课后服务经费不足部分采取当地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保障。每学期末学校要向家长公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3.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应主动在门户网站、校内醒目位置全面公开课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4. 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含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孤残学生等免收课后服务费。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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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21〕1号)有关规定,贯彻落实课后服务基本原则,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全面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确保课后服务收费规范运行。

2. 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要按照“一县一策”“一校一案”的要求,积极制定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社会捐赠等方式保障课后服务经费,确保课后服务得以持续顺利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全额保障,或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3. 加强部门协同

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课后服务收费相关标准,落实收费管理责任。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实施好课后服务工作。发改部门要及时将课后服务费纳入《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加强成本调查,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门要明确课后服务财政补贴标准,落实课后服务经费保障。

4. 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校要向全体教师、学生、家长广泛深入宣传“双减”政策和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争取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支持课后服务工作,进一步确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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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对课后服务收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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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号 | 咸发改价格〔2022〕3号
文 件 名 |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 2022年1月13日